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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制度
1、
税务稽查预告制度。除专案检查外,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及时通知被检查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查申报,检查人员必须待自查申报结束,方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 2、
行风廉政执行情况反馈制度。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同时送达《给纳税人的公开信》,并请纳税人将检查人员在企业检查过程中执行税务系统行风、建设廉政规定和规范执法的情况填写返回表,在查帐结束后的一周内邮寄市地税局局长室或监察室。
纳税人的权利
1、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查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2、
对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被查对象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 3、
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控告的权利; 4、 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5、
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达到听证条件的,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3天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
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税务稽查操作流程图
选案环节 → 稽查实施环节 → 审理环节 → 执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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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股 检查所 审理股 执行股
1、 设立举报中心 1、送达《税务稽查 1、对案件进行初审 1、送达《税
2、 确定稽查目标, 预告书》 2、对税款达到 务行政处理
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 2、送达《税务检查 市局审理委员会 决定书》和《税
3、案件归档 通知书》 审理标准的, 务行政处罚决
3、实施检查 3、制作《税务行政 定书》15日内
4、制作稽查报告 处罚告知书》、《税务 清缴税款入库
5、送达 《税务行政 处理决定书》、《税务 2、对未按规
处罚告知书》并制作 处罚决定书》 定清缴税款的
陈述申辩笔录 纳税人实行强
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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