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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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稽查
办 税 程 序
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开业登记)
  1、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税务登记窗口或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及其复印件;
  (2)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4)提供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5)提供经营场所证及其复印件;
  (6)提供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变更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1)提供原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原件);
  (2)提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
  (3)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办税员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提供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结清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各项基金费,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登记表》;税务稽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注销户的税费基金缴纳情况,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购(领)用证》,未使用完发票的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后,方可注销。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停、复业登记)
  纳税人因故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需持书面停业申请(注明停业理由、停业时间),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据以核定征税的法定程序,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起,不论有无经营收入,是否亏损,或是享受减免税,都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及其内容)
  (1)正常申报。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向地税征收分局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表以及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2)零申报。当期达不到起征点或当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无经营收入或亏损),也要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3)定期定额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期主动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提供实际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
  此外,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有关资料。
 
  (纳税时应向征收机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凭证: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反映内容要真实;
  (2)计算数据要准确;
  (3)填写项目要完整;
  (4)递交手续要完备;
  (5)填写报送要按时。
  在具体填写纳税申报表之前,纳税人应认真阅读《申报表》上的填表须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形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采用下列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1)自行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3)传真申报; (4)电话申报;
  (5)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申报(必须签定委托合同)。
  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传真申报、电话申报方式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征收分局(所),经批准后采用。
            
  (申报程序)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的法定手续。《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
  (1)由专门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当月无营业收入或者处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的,也必须按期申报;
  (3)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盖单位公章,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就其申报的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程序同上。



领购发票程序

  发票领购一般程序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领购发票。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 《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领取《发票领购簿》。
  2.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范围,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在《发票领购簿》上予以明确。
  3.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到指定的发票供应窗口领购发票。
  (二)原有纳税单位领购发票,按前款第3项程序办理。
  (三)非商事凭证领购,视同发票领购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程序
  (一)对普通发票使用数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印制普通发票。自印普通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其一年的用量。
  单位自印普通发票的式样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相符,每次印制的发票字轨号码必须衔接。纳税人每次印制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式样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 。
  需要在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套印。


办税服务厅受理事项

  办税服务厅业务受理范围
  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
  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一般设置以下窗口:
  (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注册、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等。
  (二)发票管理:负责纳税人领购、印制发票、代开、缴销、报验发票等。
  (三)申报征收: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等,并开具各种税票,负责征收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税务咨询:负责税法公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实务知识的宣传和答疑等。
  (五)文书管理:负责受理邮寄申报、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减免退税等涉税申请,传递、反馈审批文书等。
  根据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窗口也可以适当扩展或合并。有条件的,还应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的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


各税种申报期限

  办税时限--地方税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一览表

  申 报 项 目 申 报 期 限
  1、营业税 于次月10日内
  2、资源税 于次月10日内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于次月10日内
  4、教育费附加 于次月10日内
  5、综合基金 于次月10日内
  6、企业所得税 季终后15日内、年终后四个月内
  7、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年的7月和12月
  8、房产税 每月的7月和12月(按租金收入计交的,应在收到租金的次月10日内申报)
  9、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
  10、车船使用税 全年
  11、印花税 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时即行印花完税
  12、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于次月7日内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附征所得税 当月7日内
  (3)承包承租收入 按年计算,年终后30日内,按次计算,取得收入后7日内
  (4)其他所得 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终了后30日内。